2024年官渡区六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两癌筛查指南
2024-07-17
更新时间:2024-07-18 00:32:01作者:未知
一、政策依据
《济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济高管办发[2019]4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公告等。
二、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申请范围
公租房申请范围为具有济南高新区户籍家庭(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以及在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单位申请高新区公租房的,申请人是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公租房通过高新区户籍家庭或高新区注册单位申请,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户籍家庭申请的,应确定一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年满25周岁未婚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通过单位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应在高新区稳定工作,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年满25周岁单身人员)、单位合租(未满25周岁单身人员)方式申请。
申请沁园新居、涵园新居需家庭在市内六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高新区无住房,申请孙村南区、港源新居需申请在高新区无住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家庭也应无房。
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 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
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济南市户籍或持有济南市居住证的人员。2、在高新区机关、园区、办事处、企事业等单位被聘任的工作人员。3、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六区、高新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房屋包括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回迁安置的房屋),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享受货币拆迁政策、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未转让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法定户籍人口数。
三、分配、租金标准
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2人或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未满25周岁单身人员通过单位集体申请的,配置两人合租一室户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
四、申请流程和材料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到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打印申请表并确认(通过户籍申请的需由户籍所在村居、街道确认)。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高新区户籍申请家庭和单身人士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子女出生证明)。
2、公租房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一年以上);
(3)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单位共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济南市户籍需提交济南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4、引进人才提交的材料:
(1)高新区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济南市户籍的,提交济南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初审、复审及公示
1、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复审通过申请人进入轮候排序分房。
五、联系方式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66959976;沁园新居:82806732;涵园新居:88767012;港源新居:8607221;孙村南区:86117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