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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程序

更新时间:2023-09-13 23:38:43作者:未知

咸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程序

  资助参保程序

  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由省级各部门进行数据交互,由省医保部门进行标识。年度医保集中征收期,由各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资助参保人员信息,传递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比对去重后统一逐级报送。次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统一申报资助参保资金,由市医保部门汇总审核全市特殊人群资助参保人数、资助金额后报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上解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程序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一站式”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协议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零星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相关材料,向参保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救助。所需报销资料、流程与基本医保零星报销保持一致。

  (三)医后救助。对其他需要申请救助的,向参保居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阳市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件和必要材料,持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在《咸阳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统一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困难群众的医后救助申请资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公示完成后统一送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

  三类救助对象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以及收入计算办法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执行。

本文标签: 医保  对象  医疗  参保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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