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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比较自由的社交活动 唐代妇女比较自由的社交活动是

更新时间:2023-03-10 05:18:44作者:[db:作者]

唐代妇女比较自由的社交活动 唐代妇女比较自由的社交活动是

在唐代,男女之间的接触、交往比较自由、公开,不拘礼法,比较符合人性的自然发展,无论是宫廷、官宦、民间都是如此。

唐代妇女比较自由的社交活动

在唐代的宫廷中,后妃、宫女都不回避外臣,甚至可以亲近接交,不拘礼节。

例如,韦皇后与武三思同坐御床玩双陆,唐中宗在旁为之点筹。唐玄宗的宠臣姜皎常与后妃连榻宴饮。安禄山在后宫与杨贵妃同食、戏闹,甚至通宵不出。宫官们更时常“出入内外,往来宫掖”,结交朝臣外官。以上这些,其中虽有淫乱的成分,但当时风气也的确开放,人们对男女交往不以为怪,否则,有些人是不敢如此公开地胆大妄为的。在云阳公主成婚时,吴人陆畅做傧相,嫔娥们笑话他的口音,以嘲弄,陆畅也以诗酬和,戏谑说:“不奈鸟鸢噪鹊桥”,可知当时宫女们一定是在他周围叽叽喳喳,笑作一团。当时的朝廷礼仪也不大注意男女之别,高宗、武后和肃宗时,曾命令命妇与百官在一起朝贺宴集,有些大臣曾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有失礼教。

朝廷如此,官宦之家也是如此。变文《丑女缘篇》描写一位驸马要宴请朝士时对妻子说:“每日将身赴会筵,家家妻女作周旋……我到他家中,尽见妻妾,数巡劝酒,对坐周女。若诸朝官赴我筵会,小娘子事须出来相见……”这件事很清楚地说明了当时的社会风气。史书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朝廷重臣郭子仪病重时,朝臣前来探望,姬妾都不回避;唯独卢杞来时,郭屏去姬妾,因为卢貌奇丑,郭防止姬妾窃笑,以免种下祸患。唐玄宗开元时的诏书中也提到了僧尼、道士出入百姓之家,家中妻子无所避忌的现象。

这方面还有许多逸事:例如著名文人温庭筠少年时喜欢寻花问柳,被官员姚勖鞭打、驱逐,从此坏了名声,屡试不第。温的姐姐对姚十分恼恨,有一天姚勖有事到温氏家中,温氏死死地抓住姚的袖子不放,大哭不已,把姚狠狠地责骂够了,才放他走。姚因为受了惊吓,后来竟得病死了。从此事可以看出,有些唐代女性是多么不拘礼节与大胆、泼辣。#p#副标题#e#

诸官之妇,相见后,伍夫人问:“赞府夫人何姓?”答:“姓陆。”又问:“主簿夫人何姓?”答:“姓漆。”县令夫人勃然入内。诸夫人都莫名其妙,不知所措。县令得知,急忙入内询问,夫人说:“赞府妇云姓陆,主簿妇云姓漆,以吾姓伍,故相弄耳。余赖吾不问,必曰姓八、姓九。”县令大笑曰:“人各有姓,何如此!”赶忙劝夫人重新出来见客。

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如节度使章仇兼琼曾令夫人在成都开宴招待女宾;广州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官员夫人,别驾、长史夫人等都到席做客,等等。这种官员夫人之间的交际活动和现代很相似,起着协助丈夫处理好公务和密切上下级与同僚关系的作用,也说明了唐代妇女的社交风气。

唐代民间妇女的社会交往较之于上层妇女就更广泛了。民间妇女有时单独和异性结识交往,不避嫌疑。“君家何处住,住在横塘,停船暂借问,或恐是同乡。”这首诗写了一位船家女和一个陌生人大大方方地打招呼、攀谈。《太平广记》卷二四二中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天宝初年,肖颖士夜归某县,半路遇到一位二十四五岁的女子,请求同行。肖误以为是狐狸精,其实是位店家女,闹了一场误会。这也是一位年轻女子在外主动与男子交往的事例。白居易的著名诗篇《琵琶行》写了一位商妇在丈夫外出时半夜接待一群陌生男客上船,与他们同席交谈并弹奏琵琶的事。#p#副标题#e#

洪迈在《容斋三笔》中对此议论说:“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讥也。”此外,新人传奇中写陌生男女在外自由地攀谈、结识,甚至同席共饮之事不胜枚举。有些唐代妇女还有“胡服骑射”的爱好和风气,喜欢穿上胡服戎装或女扮男装,矫健英武地跃马扬鞭,“露髻驰骋”,还可以参加打球、射猎等活动,例如现代的女子足球,唐代已有之。杜甫在《哀江头》中所描写的“辇前才人带弓箭,白马嚼啮黄金勒,翻身向天仰射云,一箭正坠双飞翼”,说明这些骑射女子是多么英姿勃勃。

民间妇女自身的交际活动也很多,而且有组成社团活动的情况。敦煌文书中有两件“女人社”社约文书,其中一件为显德六年(公元959年)所写,虽然已到五代,但其内容约略可以反映唐时情况,内容是:显德六年已未岁正月三日,女人社因兹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盖闻至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者,父母生气身,朋友长期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山河为誓,中不相违。一、社内荣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社格,人各油壹合、白面壹斤、粟壹斗、便须駈駈,济造食饭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众盖白耽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待,不谏厚薄轻重,亦无罚责。二、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壹斗、灯油壹盏,脱塔印砂,一则报君王恩泰,二乃以父母作福,或有社内不谏大小,无格在席上宣拳,不听上人言教者,便仰众社,就门罚醴腻一筵,众社破用。若要出社之者,各人决杖叁棒,后罚醴局席一筵,的无免者。

以下有社官、长社、录事、社老以及诸社人署名,共15人。另一件内容与之略同,只是注明是某坊巷的女人社。从录文看,这种女人社是下层民间妇女的自愿结社,这些妇女大约都有亲邻关系,她们各自提供结社经费,社里有纪律规定和处罚条例,其作用在于女性之间的“危则相扶,难则相救”。这种女人社比之上述的“夫人外交”具有完全不隶属于男子的独立性,表明了唐代下层妇女比上层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有更独立的地位和更广泛的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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