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