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乙丙享有五分之一的股东权;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与第三者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但必须是以个人名义合作成立门市部;门市部的货可以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但不得高于市场价;
3、甲的弟弟因做生意需要贷款,为此请甲为其提供担保是可以的,但甲不得以企业的设备向银行作抵押。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可以拍卖处理,但给乙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负责补偿;
4、对于配件厂的债务,甲应当与第三者共同偿还,乙、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5、乙在甲、丙不同意转让出资时,应当停止装让,或者协商推出合同;甲与丙可以协商乙的退出问题;
6、甲与第三者合作成立配件厂,在甲和第三者都同意的情况下,丁才能成为配件厂的第四方合伙人;
7、经营期间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可以退伙,其退火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合伙各方都同意,因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
8、甲与丙分割配件厂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在以防退货之后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无效;
9、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要求甲偿还6万元货款,甲按照协议约定只承担了35,剩余货款告知债权人去找乙和丙。这样做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配件厂作为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性根本就不存在;
10、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去找乙要求还债,乙以自己已经退火为由拒绝,当然可以而且合情合理合法;
11、配件厂的9万元债务应当由甲来承担;
12、假如配件厂债权人和渔场均找乙要求还债,乙丙都应当不承担任何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