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格式:
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本诉状副本份
行政起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所在地址: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本诉状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