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申请成功以后不使用不需要去主动注销的。商标注册后十年有效期过后,并未续展会被自动注销;注册后三年不用会被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