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概括,而案件事实清楚的实质意义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与具体的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相吻合。
2、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同时也必然会导致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犯,因为辩护是针对指控而产生的,没有指控自然就没有辩护,在法官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的有罪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已经超越了起诉书的指控范围,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时,不会也不可能对超越起诉书指控范围以外的事实和罪名进行辩护。
3、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还会导致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