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