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核材料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核材料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