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而只要求导致法定的危险状态存在。(区别于实害犯)
2.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3.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危险犯要求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如果是闲置不用的就不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了。
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第149条):属于法条竞合,体现了“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效力优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生产销售第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又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伪劣产品又以暴力抗拒技术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检查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