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则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