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保证人认可,保证人承受不超出原保证职责范围的保证职责。 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认可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换后的合同承保证证职责;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保证证职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时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限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无事实上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保证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