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