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必须首先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此类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事实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的出票行为、银行承兑行为、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