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方面的保全,即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中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它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则由当事人自己向有权管辖的法院的立案庭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