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 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 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也就是按次不超过 300-500,按月不超过3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