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实际所需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也合乎情理。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