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行政案件:
(1)如果是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