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