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标的物灭失。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房屋倒坍、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值得注意的是,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此外,由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