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调查。调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审批。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抵押情况、质押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4)发放。在落实了放款条件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银行申请支用额度。
(5)贷后管理。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6)贷款回收。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