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响,但不是绝对的。判刑是根据危害事实,危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构成等诸要件决定的。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