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
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法院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
2.因此被胁迫签署的欠条,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之后,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