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致人身遭受受害并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由受害方先行垫付鉴定费;诉讼时,法官支持鉴定意见的部分,该部分的鉴定费会计算在损失内,按照相关裁判规则进行裁判,不合理的由受害方自行承担;对方不服伤残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维持一致的,该重复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不一致的,由法官实行自由裁量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