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