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置换是区别于货币补偿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简单说,就是以房易房、互找差价。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房屋置换制度内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外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