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起诉离婚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通过庭审作出判决。
2、外地起诉离婚的离婚条件如下:
(1)夫妻中以未提出离婚一方的人民法院作为首选的法院,应该以其户籍地的人民法院为准。
(2)如果没有提出离婚的一方经常居住和户籍所在地不是一个地方,应该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未提出离婚如果注销了城镇户口,那么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如果双方都注销了城镇户口,那么就在未提出离婚的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未提出离婚的一方还没有固定户口,以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法院作为首选。
(6)未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迁出户口到另外一个地方,固定到当地的户口超过一年,离婚案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7)未提出离婚一方的失踪很久,对于离婚案件收不到任何信息,也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应该是原告的人民法院受理。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优先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受理案件。
(8)未提出离婚一方经常性住所不在国内,由提出离婚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制。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未提出离婚的一方所在的团一级或者团一级之上的人民法院管制。
(9)夫妻双方中未提出离婚的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时间一年以上,但是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离开户籍地,应该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起诉离婚主要的问题就是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