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具体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