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能够的。
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就有可能勾结起来共同进行行贿犯罪活动。就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1.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
(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都是单位。
(2)各单位都是为实施行贿而共同结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3)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并由各单位的具体实施人产生和表现出来。
(4)具有共同的行贿目的,都是为各自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谋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共同参与行贿的单位所瓜分。
2.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
(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
(2)单位中的具体实施人是按单位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自然人按个人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但彼此之间形成统一的行贿故意和完整的行贿犯罪行为。
(3)行贿犯罪所得利益分别为单位和自然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