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以上规定说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的目的,是“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合规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颁发给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在农户已取得的二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这些机动地不能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应依法依规用于调整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并确地确权到户,颁发证书。机动地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一些地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土地承包次数或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需要等问题,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户发包之外而预留的部分耕地。这部分耕地自留取以来,一直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焦点之一。许多地方的管理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干部管理伤脑筋,群众使用有误会,因机动地而上访的案件和矛盾时有发生。近年来,各地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机动地预留面积过大,发包不公平,不透明,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与集体债务、长期限、高价发包、商业与金融抵押,甚至被司法部门执行扣押。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各地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导致农村机动地管理难,使用乱等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机动地的本质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和实际认可,在有意或无意中造成了不应有的麻烦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