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