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第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在加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保护的同时,相应放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第一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法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经过民主程序可以裁减人员。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在用人机制上增强应对市场竞争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比较好的促进用人单位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