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权属于人身权。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的人身权利。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