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