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通常都是无交纳的,土地的获到方式是划拨,只能作为安置房使用,该房屋只要使用权不能买卖。
2.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想更换为国有出让的话,需要在获到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准许认可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够变换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
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事项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由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寓居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限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获到该安置房房屋证后才能够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通常的房屋无任何差别之处。安置的爱人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