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的产权由二手房的所有权和房屋所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构成。二手房的所有权没有期限,但其国土使用权有法定最高年限。二手房对应的国土使用权性质通常为居住用地,其最高年限为70年。到期后,产权人应当提前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均无偿收归国有。
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期满后,若国有土地使用者打算继续使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前一年即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续期,除非由于公共利益确实需要收回土地,否则国土部门应批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批准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和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合法重新继续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