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按照规定,只要承租人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可以续租,按审核结果计收租金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公租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应当在合同(协议)届满之日前3到6个月内向公租房管理单位申请续约。续约时,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有关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审核时,家庭收入标准放宽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以内。
(2)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继续提供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视家庭条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或发放租赁补贴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合同(协议)。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均已领取退休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家庭收入水平超过住房保障标准,视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金参考价的70%(区另有规定除外)。
(3)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及公租房有关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或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租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减免租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临界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时,其租金标准可直接核定为免交住房租金。
2、无子女且年纪超过60周岁的老人,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半交租;
属孤寡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后,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免交住房租金;
属伤残、军烈属的(面向原直管公房承租户的承租对象收入须符合面向本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收入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半交租。
3、因交通事故(须有效证明文件)、疾病(须为住院支出)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租金减免。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因交通事故、疾病等支出证明材料进行减免,家庭申报减免之日前12个月内因交通事故、疾病等支出金额(申请家庭支出部分)人均达到本区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施一年内免交住房租金;
家庭申报减免之日前12个月内因交通事故、疾病等支出金额(申请家庭支出部分)人均达到本区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标准30%的,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施一年内减免50%住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