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恰当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保证其诊疗行为符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案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坠楼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患者死亡的事实,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需就诊疗行为承担责任。
二、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患者入院治疗,医疗机构除了认真对其积极诊疗护理外,基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有一种特殊的管理服务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患者不是因为诊疗原因,而是由于医疗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鉴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明确确定的注意的内容和标准,而任何权利及义务在法律层面上都有合理的界线,医疗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有合理的限度范围。因此,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有法定注意义务方面的规定,以及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