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自愿离婚,即到即办。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先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具备的,即到即审即办。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