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无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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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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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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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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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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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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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