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转移、变卖,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2、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不足折抵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毁损的,一方要求析产的、转移、变卖,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对隐藏、转移、变卖,差额部分由隐藏。
3、对非法隐藏、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