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