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附加扣除费不是适用每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