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裁判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置或者不追究刑事职责.
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没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出三个月无返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做法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限定,“恶意透支”隶属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做法。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