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盈利,但长期不向股东分红,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股权的市场价值回购其股权。这种情况下,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虽然股东会通过决议不向股东分红,但希望分红的股东明确表示反对该股东会决议。
2、公司已经连续五年盈利,并且连续五年都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在股东会通过决议不向股东分红之后,反对该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应当及时与公司进行谈判,争取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如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股东未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如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天内,股东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丧失胜诉权。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