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种类比较复杂,有些具有分红性质,有些具有储蓄性质,有些具有消费性质,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处理该类问题应当依据《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约定由受益人享有的,应当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具有分红、储蓄等财产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