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如果与在职公司具有竞业竞争关系,则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竞业禁止协议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属于劳动者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