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只能经营其中一种保险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