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强行拆迁被拆 房屋的行为。
2、强迁有两种方式:
(一)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二)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实施强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在实施强迁的同时给予补偿的安置。